(2015)神执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丽锋与王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锋,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锋,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被执行人王波,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丽锋申请执行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