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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盂县秀水西街志军超市与邢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盂县秀水西街志军超市,邢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643号原告盂县秀水西街志军超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梅,女。被告邢瑞明,男,55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盂县秀水西街志军超市诉被告邢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烟酒超市,在2012年6月,原被告协商,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烟酒,到2012年12月2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6568元,近期,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盂县秀水西街志军超市无法提供被告邢瑞明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盂县秀水西街志军超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