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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边云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边云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39锦云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局局长。被告边云峰,男,汉族,住邻水县九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边云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00元,减半收取78050元,由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