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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卜二龙申请执行卜小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二龙,卜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卜二龙,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卜小保(又名卜小宝),男,汉族,村民。卜二龙申请执行卜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卜小保清偿申请人卜二龙借款7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70元,执行费1020元。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泾执字第004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雒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