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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泰安市珺泰经贸有限公司与徐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珺泰经贸有限公司,徐焰,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泰安市珺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园山东岱岳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何文忠,董事长。被告徐焰。第三人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经济开发区办公楼401室。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珺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焰、第三人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珺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珺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审 判 员  李建勇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