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于某某甲。委托代理人罗建新,如东县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罗建新、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于某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于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个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婚生子以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各半负担。被告李某辩称,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于某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于某某甲认为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涉诉。庭审中,于某某甲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姻是两个不同个性的人的���合,和谐的家庭需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和体谅、相互信任和包容才能建立,如果双方能够认识到这些并为之付出努力,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此外,子女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