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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仁娇与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娇,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陈仁娇。委托代理人雷英,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孝岗镇台湾花园11栋11号商铺。法定代理人卢朝辉。委托代理人周平光,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仁娇与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仁娇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英,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平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仁娇诉称,2010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预售的位于东乡县孝岗镇新街公园路47号第8栋2单元303室的房屋一套,总房款为29.9968万元,首付款为14.9968万元,银行贷款1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如逾期交房,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每日按已交房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于2012年4月5日开始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偿还购房贷款,但被告并没有依约交房,直到2012年12月5日被告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比合同约定日晚交了370天(15万元违约天数为120天,29.9968万元违约天数为240天计算)。可被告只愿补偿安装一个天燃气的费用,并要我自己支付4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8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由被告承担。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没有违约,属于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第六条第三项写明原告应先交付首付款之后交清余款,原告只按时交了首付,却逾期支付尾款;2、诉讼请求超过时效,2012年10月28日为时效截止日;3、要求被告交18000元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说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仁娇与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主要内容:“被告将座落在东乡县孝岗镇新街公园路47号第8栋2单元303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面积为123.7平方米,每平方米2424.96元,共计人民币299968元。付款方式及其期限,2010年12月24日首付房款计人民币149968元,余款150000元于2011年1月24日前办理好个人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应当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若逾期交房不超过合同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等其他内容”。原告按购房合同约定交纳房款,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以挂号信寄给交房通知书,到2013年2月7日原告才来接收房屋,并办理交房流转单,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该案在审理中,经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8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资金交易明细、挂号信存根、交房流转单、东乡县腾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于被告业务员洪香琴与陈仁娇在本院受理该案后进行协调录音等证据证实,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仁娇与被告抚州市银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2011年11月30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原告来接收房屋,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才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才向本院起诉,原告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在办理房屋交接之前有2年多时间,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时的情况,已丧失胜诉权,现在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仁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仁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