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涛与郭运合、淅川县鸿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郭运合,淅川县鸿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431-1号原告:金涛,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7日。被告:郭运合,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2日。被告:淅川县鸿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涛诉被告郭运合、岳海霞、淅川县鸿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运合、岳海霞、淅川县鸿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四十六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金涛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运合、岳海霞、淅川县鸿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四十六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