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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何某某,女,满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潘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