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明明与沈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明,沈建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程明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沈建伟,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明诉被告沈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敬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