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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明明与沈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明,沈建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程明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沈建伟,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明诉被告沈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敬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