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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润标与中山市小榄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标,中山市小榄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陈润标,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95。委托代理人:陈跃龙、杨惠娴,、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小榄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营业执照442000000157885。法定代表人:张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润标诉被告中山市小榄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润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润标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润标负担(原告陈润标已付1150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