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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玉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