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与于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于飞,于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00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莱街**号。负责人马前英,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宇,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鸿艳,职员。被告于飞,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栋**单元*楼*号。被告于春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0年4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坎街文化小区*栋*单元*楼*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诉被告于飞、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人民陪审员 李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