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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李海成与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成,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60号申请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化云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8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