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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诉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王某,女,37岁,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谭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