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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万千申请执行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万千,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53-1号申请执行人郝万千,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被告王龙,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万千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龙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龙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