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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真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真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404号罪犯林真海,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甬仑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真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林真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真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真海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真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真海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