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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3年4月2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96年4月2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本院民二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12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茂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