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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范争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争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79号罪犯范争强,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06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范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范争强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范争强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范争强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争强,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范争强,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9分。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人民币814元判后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刑履行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范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争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