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顺荣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顺荣,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364号上诉人王顺荣(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王晓东(原审原告)。上诉人王顺荣与被上诉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宜和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顺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李思红审判员 张圣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