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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徐某甲,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徐某乙,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丙,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被告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于2015年10月30日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对被告徐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