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陶俭辉与甘建忠、李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俭辉,甘建忠,李庆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陶俭辉。委托代理人杜伟利,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甘建忠。被告李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俭辉与被告甘建忠、李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俭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陶俭辉承担。审 判 长 钟 玲审 判 员 朱阿军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符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