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侵犯影视作品广播权纠纷5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83号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1-A。法定代表人:郝社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杜健冲,该电视台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侵犯影视作品《大块头有大智慧》广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达成和解,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