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汪明高与蒋作祥、蒋雪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高,蒋作祥,蒋雪琴,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25-1号申请执行人汪明高,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作祥,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雪琴,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作祥、蒋雪琴、蒋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了蒋作祥用其所有的位于屯溪区荷花东路新村25幢111室[屯房证字第9352号]抵押给申请人汪明高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作祥所有的位于屯溪区荷花东路新村25幢111室房屋[屯房证字第935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