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崔思宝诉崔清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崔思宝,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崔清雨,男,6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思宝与被告崔清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思宝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思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思宝负担。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王海霞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