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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令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04号罪犯曾令国,男,生于1949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以(2009)新都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曾令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在阿坝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剑光、罗宇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阿坝监狱派员、罪犯曾令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曾令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令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