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池州市敏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敏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敏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敏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高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仲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23513.81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