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带法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殿波与徐佰明财产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波,徐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带法执保字第2号申请人刘殿波,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铁南社区。被申请人徐佰明,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永胜社区。本院在审理刘殿波诉徐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一案中,原告刘殿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徐佰明所有的黑F038**比亚迪牌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殿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徐佰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黑F038**比亚迪牌轿车予以查封,禁止过户买卖交易。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谷长国审判员  郭运涛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