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义乌市皮卡花生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义乌市皮卡花生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义乌市皮卡花生娱乐会所。经营者:龚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市皮卡花生娱乐会所关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