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建忠、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忠,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建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号*楼。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该公司总经理。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建忠、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建忠公告送达期限未到,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故(2015)广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