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159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法沛福、李芦霞、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法沛福,李芦霞,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5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薛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崔云青,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沛福,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李芦霞,女,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法沛福之配偶。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法沛福、李芦霞、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依法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吕莉莉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