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225号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杨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