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阮惠玲与谢聪明、林建勋、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惠玲,谢聪明,林建勋,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阮惠玲,女,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倪英富、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聪明,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被告林建勋,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青青,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被告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57号11层1103、11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2700-2。法定代表人吴青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惠玲诉被告谢聪明、林建勋、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惠玲于2015年10月22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惠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83元,减半收取17991.5元,由原告阮惠玲负担。审 判 长 郑丽阳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蔡炳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秋韵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