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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阮惠玲与谢聪明、林建勋、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惠玲,谢聪明,林建勋,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阮惠玲,女,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倪英富、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聪明,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被告林建勋,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青青,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被告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57号11层1103、11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2700-2。法定代表人吴青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惠玲诉被告谢聪明、林建勋、吴青青、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惠玲于2015年10月22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惠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83元,减半收取17991.5元,由原告阮惠玲负担。审 判 长  郑丽阳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蔡炳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秋韵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