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邢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