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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辖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与锡山区都达纸品加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山区都达纸品加工厂,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锡山区都达纸品加工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荡村渡湾头上。经营者:荣熔,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鉴青村老二房屋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必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锡山区都达纸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纸品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辖初字第0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1月11日,创联公司与纸品加工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由创联公司为纸品加工厂制作全自动复面机。因纸品加工厂尚有价款未支付,创联公司遂向该院起诉,要求判令纸品加工厂支付价款等。被告纸品加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应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创联公司向该院起诉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创联公司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纸品加工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纸品加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纸品加工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给付金钱,原审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错误。2、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告创联公司请求被告纸品加工厂支付价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创联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