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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333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谢树利,广西桢干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曾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家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