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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雷娟妨害公务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娟,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娟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于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7日10时许,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鞍山市工商局、鞍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鞍山市铁东区通山街27栋品茗堂烟酒茶店执法检查时,被告人雷娟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造成执法人员张宁、曹麟手腕受伤,杨丽君左腿被踹的后果。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娟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鞍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成立联合打假打私工作组,在鞍山市区内对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营业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当联合工作组检查到鞍山市铁东区通山街27栋品茗堂烟酒茶店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要求被告人雷娟出示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雷娟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过期的烟草经营许可证后,执法人员要求进入柜台内检查。雷娟阻碍执法人员进入柜台内,并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张宁、曹麟、梁振宇手部被挠伤及杨丽君左腿被踹的后果。当日,张宁报案。公安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后,将雷娟传唤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梁振宇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7日8时30分许,我们联合鞍山市食品药品侦查支队和鞍山市工商局对市区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营业场所进行例行检查。10时许,我们联合组来到铁东区通山街27栋的一家名为品茗堂烟酒茶的商店检查。进屋后,我们出示证件,让业务雷娟出示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雷娟开始说有,说给我们找,找出来后,我们发现烟草经营许可证是一个过期的证件。之后,我们的队长张宁让我们队员进入柜台内依法进行检查。这时,雷娟开始阻挠我们,不让我们进入柜台。她先是拿烟头要烫张宁的胳膊和身上,张宁躲开了。雷娟又用左手拽住张宁的衣服领子并用右手打他,让张宁出去,不让他往柜台里进。张宁让我们继续往里进,雷娟就拽我们,并挠我们。我的右手被雷娟挠伤。雷娟看我们继续往里走就躺在地上,开始脱自己的裤子。我们把他控制住,并把她抬到沙发上等待警察处理。我和张宇、曹麟被挠伤,食品药品侦查支队的民警被雷娟踹了两脚。2.证人曹麟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一大队的队员。2015年5月7日8时30分许,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工商局、烟草专卖局三家联合对市区烟草专卖进行检查。当我们检查到铁东区通山街27栋品茗堂烟酒茶的商店时,要求业务雷娟出示烟草零售许可证,还有工商营业执照,她拿不出任何手续。我们要求看一下柜台中的烟草真伪,雷娟不许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她还骂人。张宁刚要向柜台走,雷娟就推搡他,还用烟头烫他。我们就往后拉张宁,张宁用手挡的同时也往后退。雷娟对我们进行挠、踢,把张宁的手链抓了下来。雷娟情绪很激动,很暴躁,我们试图制止她打闹的行为。我和张宁一人握住雷娟的一个手,让她冷静下来。雷娟一直对我们进行抓咬,把我、张宁和梁振宇都挠伤了。雷娟坐在地上,说要脱裤子,我们抓住她的手,把她抬到沙发上了。雷娟自己倒地上,目的就是挡道,不让我们进入柜台检查。之后,我们就报警了。3.证人张宁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15年5月7日8时30分许,我们联合鞍山市食品药品侦查支队和鞍山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对鞍山市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营业场所进行例行检查。10时许,我们联合组来到铁东区通山街27栋的一家名为品茗堂烟酒茶的商店检查。进屋后,我们出示证件,让业务雷娟出示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雷娟开始说有,说给我们找,后来又对我们说她的烟草经营许可证已经被吊销了。我让我们队员进入柜台内依法进行检查。这时,雷娟开始阻挠我们,不让我们进入柜台,并用左手拽住我的衣服领子,用右手打我的前胸,让我出去,一边打一边骂。我让队员往后走。雷娟就挠我,把我的右手挠伤,并把我右手戴的手串拽坏。我想继续进入柜台执法。雷娟就躺在地上,用手乱挠,谁靠近就挠谁。雷娟把我们联合组的三名同事都被挠伤了,还踹了食品药品侦查支队的杨丽君警官两脚。最后,雷娟准备脱掉自己的裤子来阻挠我们执法。看到这种情况,我就让队员按住雷娟的手,并把她抬到沙发上,之后我报警了。雷娟把我、梁振宇、曹麟挠伤。4.证人杨丽君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7日10时30分许,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工商局、烟草专卖局三家联合对市区烟草专卖进行检查。当我们检查到铁东区通山街27栋品茗堂烟酒茶的商店时,要求业务雷娟出示烟草零售许可证,她拿不出任何手续。我们出示证件要对雷娟的柜台内烟草进行检查,雷娟不让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将执法人员挡在柜台外。我们多次对雷娟进行劝导,她拒绝配合执法。之后,雷娟与执法人员发生厮扯。雷娟用左手抓着张宁的衣服,右手打张宁脑袋。张宁的右手腕被挠破,曹麟、梁振宇右小臂也被雷娟挠伤。后来,雷娟倒在地上,我想过去拽她起来,她踹了我左腿一脚。雷娟是自己倒地上的,目的就是挡道,不让我们进入柜台检查。我们将雷娟控制住后,就报案了。5.证人邵培刚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的员工。2015年5月7日8时30分许,我们联合鞍山市食品药品侦查支队和鞍山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对鞍山市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营业场所进行例行检查。10时许,我们联合组来到铁东区通山街27栋的一家名为品茗堂烟酒茶的商店检查。进屋后,我们出示证件,让业务雷娟出示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雷娟开始说有,说给我们找。她找了很长时间,找出来一个烟草经营许可证。烟草稽查大队的张宁队长说雷娟拿出的烟草经营许可证是一个过期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雷娟一直没有给我们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出示。之后,张宁让他们的队员进入柜台内依法进行检查。这时,雷娟开始阻挠他们,不让他们进入柜台。雷娟一边阻拦烟草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进入柜台,一边辱骂执法人员。当时,我在雷娟商店门口为雷娟的同学解答执法的相关政策,等我进屋时,发现张宁的手被挠伤,手串被拽坏,还有两名烟草稽查大队的同志也被挠伤,食品药品侦查支队的民警裤子上有两个明显的脚印。6.被告人雷娟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7日10时许,我在我经营的品茗堂烟酒茶商店内卖货时,来了一伙穿制服的人说是要检查,他们出示了相关证件,说是烟草稽查大队和鞍山市工商局还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的工作人员来联合执法。这些人让我出示烟草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我就开始找,烟草经营许可证我找到了,工商营业执照没找到。烟草稽查大队的人说我拿出的烟草许可证过期了,他们想进我家后屋检查。当时,我就站在柜台门前不让他们进入柜台和后屋。一个领导说不让进就强行进去搜查。这时,有几个人过来拽我,我就跟他们厮扯在一起,我被他们拽倒在地。我用手乱抓,想抓个人起来。我没抓到人就躺在地上用双脚乱蹬。后来,有四个人分别拽住我的双脚和双手把我拽出柜台门口,把我放在旁边的沙发上了。我被他们拽开后,其他执法人员就进入柜台和里屋去检查了。我让控制住我的人把我放开,他们就是不放,直到警察来把我带到对炉派出所。我这里没有他们想要的东西,我就不让他们进入检查。他们强行进入,我就用手乱抓挠,我也不知道挠没挠伤人。7.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张宁、曹麟以及杨丽君的受伤情况。8.鞍山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及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证明:张宁、曹麟、梁振宇系该局专卖稽查支队稽查一大队执法人员,均已取得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颁发的鞍山市行政执法证,执法区域为鞍山地区。9.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证明:邵培刚、唐群系该局正式在编公务员。2015年5月7日受该局指派,配合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清理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行为。10.人民警察证证明:杨丽君系鞍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食品犯罪侦查大队四级警长。11.关于印发《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鞍山市公安局联合打假打私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为加强对全市打击假烟、走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市公安局成立联合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鞍山市公安局联合打假、打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领导、督导、协调全市打假、打私工作。12.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记载:该局在辽宁省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系统中查询,雷娟(鞍山市铁东区品茗堂烟酒茶店)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3.视听资料证明:2015年5月7日,雷娟暴力阻碍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鞍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合执法的事实经过。14.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雷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于2015年6月11日被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1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2015年5月7日10时许,鞍山市烟草专卖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张宁报案。当日,雷娟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娟明知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不听从劝阻,殴打、辱骂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娟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曹 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