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琴与张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张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汉族,1986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杜,男,汉族,1984年1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杜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杜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