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汪志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14号罪犯汪志勇。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九日作出(2011)慈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张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汪志勇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在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同年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四次获奖励分13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2015年3月10日因在缩压区违规操作受到扣考核分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4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88.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汪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五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