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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章建国、唐广慧与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国,唐广慧,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章建国,无业。原告唐广慧,无业。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国、唐广慧与被告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建国、唐广慧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国、唐广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国、唐广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建国、唐广慧负担。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