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坝支行与李键、仲翠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坝支行,李键,仲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坝支行。负责人淳梓,系该行行长。被告李键,男,生于1964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仲翠芳,女,生于1959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坝支行与被告李键、仲翠芳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坝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