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13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华益。委托代理人:周涛、周丹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慧清、程鹏。被告: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纽纳斯服饰(嘉兴)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张玉洁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