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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四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静超与韩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超,韩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刘静超,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韩少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原告刘静超诉被告韩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原告刘静超限期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刘静超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要辉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二〇���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改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