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大英联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英联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管字第11号原告大英联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9-11号。被告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10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英联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的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应由三台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显示:2015年1月26日,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债务人)、刘春林作为乙方(债权人)、大英联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担保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解决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诉讼须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订立地点:大英县。2015年1月28日,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债务人)、刘春林、钱秀英、任洪波分别作为乙方(债权人)、大英联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担保方)分别签订三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解决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诉讼须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订立地点:大英县。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的管辖法院于争议有实际联系,也未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以上列《担保借款合同》为依据,以代被告履行清偿债务后行使追偿权为由,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款项。因合同约定诉讼须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且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地点为本院辖区内的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东升审 判 员 何雪峰代理审判员 杨 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雪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