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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法定代表人:秦国福,总经理申请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为4020005127659107、出票人为安徽省阜阳市金日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郝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