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528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冬梅。委托代理人邓勇。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祖华。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