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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延英与韩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英,韩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英被执行人韩明英申请执行人刘延英与被执行人韩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5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35.4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