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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0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8月28日起,被告人刘某某结伙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其承租的宝山区安达路XXX号一沿街门面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张某乙(另案处理)在该机房门口望风。同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乙及赌客余川等人,缴获“西游争霸”赌博游戏机(八联机)一台;“无名捕鱼机”赌博游戏机(八联机)一台;“无名老虎机”赌博游戏机一台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赌客冯守银、杨务仓、许连奎、陈伟、余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人口信息》、��抓获情况》、《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结伙,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定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三、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