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秦丽丽与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丽丽,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秦丽丽。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申请执行秦丽丽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丽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秦丽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元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会成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