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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邹某,女,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周某,男,2011年10月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周某已于2011年10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审 判 员  陈景琛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