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邹某,女,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周某,男,2011年10月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周某已于2011年10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审 判 员 陈景琛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苗 来自